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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业设计协会章程

(2023年3月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重庆工业设计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CQIDA)

第二条  本会以促进重庆工业设计事业的发展为目的。其性质是由全市与工业设计有关产业、学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从事工业设计的教学、科研、从业的中、高级设计师、设计管理师、教授专家、热心设计的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全市工业设计工作者,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围绕绿色低碳,推进智能转型,为会员服务,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市经济繁荣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重庆市南岸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工业设计方面的学术交流,促进工业设计研究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工业设计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二)开展与国内外民间组织的学术交流,开阔会员学术视野,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按规定举办各种研讨会、报告会、活动周等。

(三)开展科普、培训活动,用多种方式普及工业设计知识,传播专业信息。

(四)编辑出版设计专业书、刊、报和编辑、印发会讯等资料,传达和交流设计信息。

(五)开展决策咨询服务。接受各级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设计专业方面的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技术职务水平评定、论文评审、专业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接受委托举行各种设计竞赛,进行优秀设计认定、评审。承担软课题研究。

(六)为会员服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各种展览、设计竞赛和评审优秀设计及评定设计师职称。组织和支持我市设计师参加全国或国际设计竞赛;评选表彰优秀科技论文,按规定表彰优秀会员。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设计成果及知识产权。

(七)开展设计咨询和中介服务。积极推广企会合作,为企业诊断、战略发展、新产品开发、信息转让、推荐设计人才、知识产权中介、设计项目中介等。

(八)领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下属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设计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高级职称,在工业设计行业享有较高声誉者;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水平的工业设计专业人员;高等院校毕业后从事工业设计的人员;自学成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水平者;从事工业设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者;推广设计、促进设计和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领导干部、企业家、活动家等。工业(艺术)设计专业研究生以上,经所在院校推荐的学生。

(五)单位会员:是与工业设计相关的企事业(无行政职能)单位,以及推广工业设计和促进工业设计的单位,有一定工业设计专业人员相关团体。单位会员代表应为分管工业设计的行政负责人或工业设计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工业设计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会员的具体联系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个人会员(特邀会员除外)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在本会官网上公布;

(四)单位会员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在本会官网上公布;

(五)学生会员经学校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在本会官网上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有权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声誉及行业共同利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协助本会撰写(或翻译)学术报告、论文、总结等;

(六)单位会员每年向本会作一次书面工作总结;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本会核发的有效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损害本会声誉者,协会秘书处应劝其退会,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等情形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100人。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及其他重大事宜;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监事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2年应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通过电子文档或书面通知会员代表,并应将会议纪要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原则上应差额;

(三)选举产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原则上应差额,并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其中,一线科技工作者不低于3/4,55岁以下理事不低于2/3,换届新增理事比例不低于1/3。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理事、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候选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及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并同时换届),每届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应为奇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并成立由上届理事、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理事会报告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摸底情况并提名,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心协会工作(中共党员优先);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工业设计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个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相关重要活动;

(四)组织制订本届理事会工作规划。

第三十三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理事长,并于该理事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经由理事长审阅、签发后,在本协会网站上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需要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了中共重庆工业设计协会党支部,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到会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年检之前,均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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