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中小〔2023〕13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3年度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44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度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申报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应在县域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区(县)级行政区划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为已被认定的重庆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和属地化原则,由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并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形成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二)市经济信息委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择优选择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确定具体细分领域,编制高质量的申报材料,力争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国前列,形成自身竞争优势。
(二)每个区县原则上只上报1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不予受理。
(三)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请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一式4份于2023年6月30日18:00前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处,并按以下方式同步报送电子版(盖章扫描PDF和WORD、EXCEL等可编辑电子版):1.所有申报资料电子版光盘,光盘名称标注“XX区(县)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资料”,请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2.同步发送电子邮件至wangxiaojun@jjxxw.cq.gov.cn,邮件标题请备注“XX区(县)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资料”。
联系人:王小军,联系电话:63895574。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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